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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的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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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公证特别程序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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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公证一般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关于主体资格方面 自然人申办的应提供申办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来大陆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单位申办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等。 (2)关于公证内容方面 应提供足以证明公证内容真实、合法的各种材料。例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各种有效文件(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各种合法证件(如毕业证书、结婚证、房产证等)、有关协议、合同文本。 办理公证的一般程序 1、当事人就公证事项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机关认为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就相关事项向当事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3、公证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或不全面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证,或进行实地调查; 4、公证员认为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经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制作公证书; 5、公证员将公证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缴纳公证费。 特别规定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申办遗嘱、遗赠抚养、赠与、委托、声明、收养、解除以及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公证事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除此之外,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但办理房地产买卖、抵押等委托书应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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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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