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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1、负责解答公民和社会组织有关法律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咨询,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2、负责受理群众寻求法律服务的委托,及时组织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负责掌握重大民间纠纷信息、指派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和调解组织及予以调处;
4、负责联络协调有关党政部门,对群众求助事项提供联动服务;
5、负责向党委政府反映民意,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
6、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而当事人直接提供免收、减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8、负责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9、负责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援助事项;监督检查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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