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西方法治社会,古代西方法治思想

0 2024-05-06 1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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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制史的四次转变?

四次转变有:

古代西方法治社会,古代西方法治思想

古代法律制度;

中世纪法律制度;

近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

1、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们综合基础学科。

2、研究、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意义:帮助我们掌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认识法律问题的方法,并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批判继承外国优秀法律的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弄清来龙去脉,更好地了解当代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西方国家进入法治社会时间?

从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500年左右的欧洲历史,被西方史学家称为“中世纪”。它是古代希腊罗马文明消亡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一段历史。中国历史学家习惯上称之为西欧封建社会。与罗马法律相比,日耳曼法律是习惯法,粗犷、迷信、采用神裁法,但对日后西欧封建政治仍有重大影响.日耳曼法律产生于人类古老的习俗,而不是统治者的意志,所以法律超越王权,没有一个国王可绝对专制,这种王权有限制度是中世纪西欧政治发展的一个特点.所以有人说,民主起源于日耳曼丛林之中.日耳曼人的亲兵队制度,建立了首领和亲兵相互间契约关系的观念,直接促进了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 欧洲国家相彼此相对独立,所以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时间有所不同。荷兰在16世纪末,英国在17世纪中叶,法国在18世纪末,德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19世纪中叶,先后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变革了封建制度,从而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封建的生产方式扫清了道路。

西方国家进入法治社会的时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那时法治的初步理念已经开始形成。古希腊城邦如雅典的民主制度下,法律被视为神圣和至高无上的,应当受到所有人的遵守和尊重。而在古罗马,法律不仅是统治者管理的工具,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屏障。

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发展受到了基督教教义的重大影响,“王权神授”的观念深入人心。然而,随着启蒙时代的到来,法治的理念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在这一时期,诸多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提出了分权理论、天赋人权理论和法治国家的构想,这些理论为现代法治社会奠定了基础。

1215年,英国颁布了《大宪章》,标志着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确保了法律之上的原则。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后,《权利法案》的出台进一步巩固了法治和民主的原则。

在德国,康德和其他启蒙时代哲学家们的法权哲学思想,对法治国家(Rechtsstaat)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19世纪末,德国哲学家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从社会主义角度对法治国家提出了批评和建议,他们认为应当消除生产工具的私有制,建立计划经济制度,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对人权认识的加深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社会的理念被更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并在宪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例如,1951年德国的《基本法》(Constitution)就对法治国家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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