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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须知

    (一)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立案监督的对象
    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是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
"不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已经知道犯罪事实,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
    (三)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立案监督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具体办理。但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则应到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控告或举报。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经审查并进行必要调查取证,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再将申诉或举报材料及调查所获取的证据一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按照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对需要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的案件,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或知情群众,均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控告或举报,控告或举报后,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告知查处结果。控告或举报时,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案件真实情况的详细书面材料和提供相应的人证物证,并应协助人民检察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证人的,应提供证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方法。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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