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必要性

朱 道 鸿


发布时间:2005年3月1日

 

    一、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涉及到诉讼程序中的权力、权利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作为现代科技社会的证据之一,为诉讼当事人所知、所用,而社会不得不提供相应的准则和程序规则,那么如何看待这种关系?以何种准则和程序来规范此种关系?涉及到价值和技术问题,在实践中,因鉴定问题导致当事人缠讼,大量案件久拖不决或难以公正解决现象层出不穷,其主要原因在于传统司法鉴定体制“权力色彩”浓重,缺少中立性和社会公信力。只有建立合理、公平的鉴定体制,真正做到诉讼当事人像信任科学一样信任司法鉴定体制,司法鉴定工作才能成为公正司法的有效辅助力量。
    就涉诉状态下的鉴定而言,有二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鉴定申请和委托权利的行使是否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以确保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在鉴定实施和采信环节上,依据鉴定结论来充实自身的权利主张,以及实现诉讼目的,必须依据第三方来实现,而第三方必须是彻底中立的。包含着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在司法鉴定体制能够适应并服务于司法公正客观要求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自身选择的证据渠道,寻求可信赖的中立性的鉴定服务,以提高对诉讼的可预期性,帮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对待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而言,鉴定也是一种妥善解决争议和息讼的有效载体。
    二、司法鉴定存在的混乱问题
    1、司法鉴定机构混乱
    在司法实践中,仅是对人身伤害有鉴定权的就有三方面:一是办案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人员;二是科研机构,司法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机构;四是医科大学设立鉴定机构;五是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这种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必然造成鉴定秩序的混乱,给依法治国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2、鉴定效力认定混乱
    从目前法律法规规定来看,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效力作出规定,两上或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时,以哪个为标准,实践中谁权大谁说了算,问题是法律没有规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又往往相当于准判决。
    3、鉴定的时效和复鉴次数混乱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只要鉴定达不到其要求,就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异议,闹上访,不达目的不罢休,从另一个层面又影响了既判力,影响法院形象,浪费了司法资源。对当事人必须在多长期限内进行鉴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如重伤偏轻,时间一过即有可能是轻伤,
    4、鉴定启动权归属混乱
    刑诉法规定,公、检、法都拥有启动鉴定权,但这种启动权是互相独立的,互相之间没有约束力。因此,在不同阶段有重复或不同的鉴定。
    5、鉴定程序混乱
    现行的法律法规只对少数司法鉴定作了规定,大多数无章可循,如鉴定的委托,《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司法解释之类,鉴定人的资格、鉴定实施程序、鉴定层次、鉴定文书、鉴定收费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秩序混乱。
    三、关于行业管理
    一是统一管理,权责明确。所有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必须通过国家援权的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从而严格建立起全行业统一的执业准入制度,以国内外情况来看,授权司法行政是最合适的,从组织到中立;二是允许鉴定机构多种性质并存,打破国家对鉴定资源的垄断。既要有国有、事业单位,也要积极鼓励社会中介机构以其科技智力优势从事部分专业性质的司法鉴定服务,认可、支持、扶持发展一些是具备高精尖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如吉利集团的院校、汽车的驾驶杆断裂);四是建立严格的行业监管措施,赋予行业主管部门更大处罚职权,加大对违规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惩戒力度。
 

 

(朱 道 鸿)

 

椒江司法局主办
www.jjfz.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