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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律师论坛综合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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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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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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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0日下午,区司法局在局六楼会议室召开第七次律师论坛暨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这次论坛的议题是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此次论坛涉及的司法鉴定问题,受到公、检、法、司四机关的广泛关注,也是人民群众反映非常强烈的焦点问题。目前2005年司法制度的改革的方案已下发,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法律监督作用强化已分别成为司法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因此,这次论坛讨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这一主题,非常适时适题。 在论坛中,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日康宣讲了调研文章《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该文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试行)》等规定,分析归纳了当前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司法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司法鉴定行业缺乏统一标准、对鉴定结论的取舍标准不一、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规定不明、委托鉴定程序缺乏规范等,提出了健全管理体制、改革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机制、建立鉴定人宣誓制度、尽快出台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立法等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构想。区司法局司法鉴定科副科长徐美玲也结合撰写并刊登在《司法工作简报》上的《目前我区司法鉴定现状及其对策》、《浅谈物证鉴定标准化建设》这两篇文章,对如何理清司法鉴定秩序、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并使之为我区的法治建设发挥应有作用,深有感慨地发表了自己的切身体会。 在此次论坛中,区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资深律师都踊跃发言,他们的讲话涉及面较广。比如有的分析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的不同境况;有的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医医药费审查结论认为受害人的治疗超过医疗期限并建议不予赔偿这一做法,认为其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有的指出司法鉴定按诉讼标的收费的不合理性,建议应按工作量大小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不同来定;有人谈到了在代理和辩护过程中曾向法官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一般都不会被采纳;有人认真区分了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和司法鉴定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的不同性质,指出司法鉴定机构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专业部门。在论坛中,袁卓群副局长讲了三点,一是司法鉴定中介机构的等级级别问题,二是怎样解决程序问题,三是鉴定结论问题。王新建资深律师谈了两点意见,一是鉴定程序进行过程中透明度不够,如笔迹、指纹鉴定的取样等环节没有邀请利害关系人在场,在程序上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认为一些重大的技术性鉴定可借鉴医疗事故鉴定开听证会的做法;二是鉴定机构公信力不够,目前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力量不足,鉴定人的职业素质不高。陈建平资深律师联系在上海一法院办案中的亲身经历谈了三点看法,一是鉴定机构资格条件问题,由哪个部门认定与批准显得比较乱,应统一管理、由同一部门批准;二是在诉讼中如何委托鉴定,起诉前程序如何操作值得研究;三是鉴定结论如何能取得公信力,司法鉴定人员应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特别是一些鉴定结论书面看不透彻,鉴定人就必须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证的,对此鉴定结论应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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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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